事实经过:
我们于台北市租赁一户已超过10年,目前房东决定要将该房出售。
而希望我们签立“设籍人无租赁关系声明书”,
房东便可以自用住宅优惠税率10%申报土地增值税。
如此一来可替房东省下约百万的土增税以及地价税。
但房东将触犯税捐稽征法第41条,而我方也会触犯税捐稽征法第43条而吃下刑事责任。
问题:
1. 若我方坚持不签声明书,房东是否仍可强制依自用住宅于卖屋时申报土地增值税?
2. 若我方在卖屋事实发生后进行检举,则房东因漏税产生之罚锾,
可否依“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向政府进行检举奖金的请求?
是否有实务上成功之案例?
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