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权抛弃无效
26年上字第1906号判例
告诉乃论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外,告诉人曾否抛弃告诉权,
与其告诉之合法与否,不生影响。
90年台非字第16号判决
刑事诉讼上之告诉权,性质上属于人民在公法上之权利,
刑事诉讼法既未规定得予舍弃,告诉权人自不得予以舍弃,
其纵有舍弃之意思表示,自属无效。
判例与非常上诉判决供参考
※ 引述《tom80114 (Mow)》之铭言:
: 标题: [车祸] 强制执行 对方无财产
: 时间: Sat Aug 13 17:51:4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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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今年三月底和对方发生车祸
: 造成小腿骨折以及车损
: 对方是近70岁的阿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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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谈到金额
: 对方喊没钱 说只愿意赔1,2万
: 我听到这边就知道无法继续谈了
: 准备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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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了一下
: 要提告前至少有一次公证的调解会
: 于是约了在区公所 请调解委员调解
: 这是双方第二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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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会上
: 对方还是摆明没钱赔 一度僵持不下
: 若真的拿不到钱对我也没好处
: 调解委员提议用分期方式赔偿
: 第一个月底前汇2万
: 之后每个月底前汇5千
: 共赔偿金额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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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月过了
: 如我所想对方没汇钱
: 打电话过去就说没钱 在想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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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说的五月底前的2万
: 六、七月底的5千
: 共3万
: 到目前八月中为止只汇了不到一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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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国税局调了财产清单和所得
: 几乎没有任何数字
: 法院强制执行也去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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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该怎么处理
: 对方继续摆烂
: 难道找讨债公司是唯一解决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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