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在7/1时在某知名超商购入一盒草莓布丁(3入装)。于隔日7/2食用之过程中发现
此布丁所标示之有效期限为2016/03/28。此食品已整整过期将近3个月,却仍然摆放于超
市内贩卖使消费者容易购入。
经过上网做了功课后决定投向正常管道,也就是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单位,把事情经过
申诉且立案,并附上发票及产品照片作为证明。
结果却在今天才收到一封回信...让我觉得很不服,而内容大致如下..
有关您反映之贩售逾有效日期之草莓布丁(3入装)一案,本局说明如下:
一、本局于105年7月15日依权责派员前往稽查,清查架上布丁及优酪
类产品皆未逾有效期限。
问题:
我明明就是在该超商买到过期布丁且吃下肚的呀,为何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能够
以安排稽查当天得到的结果就断定该超商没有问题???
这样的意思是不是把我的投诉当作是做假??
难道没有办法能争取这件事的权益吗??? 在此请教各位版友了!!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