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2016.06.13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两个40岁妇人,
一个身上擦伤跟头部肿起来
一个头缝了3针,应该是脚韧带断,钢丁固定住,住院了几天
我当天有去医院验伤,胸部钝挫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做笔录,报案,没被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2个行人应该是没保险,我跟后车追撞的驾驶均有强制险跟第三责任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发生地点:高雄市中正一路及福德二路口
发生过程:我开车行经中正一路及福德二路口,遇到红灯我停车等待
灯号转换为绿灯 我起步驾驶(时速40吧)要过路口停红灯后的下个斑马线时,
突然有2个40岁妇人用跑的出来(闯红灯),我根本无法反应,
我急煞车,后车煞车不及追撞到!之后我下车叫救护车,报警!
之后我也有到医院探视伤者,出院之后也打过电话给她与另一名妇人
路口监视器影像也都明显拍到,路口已转灯,我对向车道已经开始行驶后,
我才起步大概100公尺吧,2个妇人从骑楼手牵手跑出来,我还在内车道,
右旁无车!
目前初步研判表出来后显示:
我: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
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肇事致人受伤
依据安全规则第103条第2项,及处罚条例第61条3项
行人: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行人号志红灯)
依据处罚条例第78条1款
后车:不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离
一句处罚条例58条1款
六、问题:
后车部分已经赔偿,
因为撞到行人部分,虽然我刚起步时速没有很快,但是他们用冲出来闯红灯,
把我车前的引擎盖撞凹,保险杆裂了,车场估算大概要一万多,
我很无奈,因为我已经是遵照规矩行驶,冲出来闯红灯的行人,我根本无法防守啊~~~
是否能要求他们赔偿我前车维修???
强制险已经给他们医疗费用,
总不会维修费要自认倒霉吧!
但是我问过保险人员,他只告诉我这样他们也有可能告我过失伤害,
因为是行人又走斑马线,是霸王条例啊~~~"~
业务告诉我他知道的个案也是最多赔偿50%,甚至更少,
还有我是否有被告可能?
感谢大家帮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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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德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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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 *为撞击点
| 正 || 我 | #为摄影机放置点
| 一 || 行 | @行人跑出闯红灯位置
| 路 || 驶 | o为我车位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