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rxing (甜在心馒头)
2016-07-07 16:22:13事实经过:
一个曾经的朋友欠我一笔债,当初写的本票漏洞百出,
隔了数月补签本票(旧的撕掉),另一纸写明利息从借款日开始算(非后来补签的日子)
小弟近日要开始声请支付命令,有几个问题如下。
问题:
1. 现在发票日跟我要求的利息起算日(借款日)不同,利息起算日可否成立?
2. 利息约定为月利3%,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年利20%),因超过的部分无请求权...
我可否就有请求权的部分要求年利20%?
3. 是否可能衍生其他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