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于同学数年前到某电子游戏场所,想玩该场所的篮球机,
便在篮球机台附近的代币兑换机以现金兑换了数枚代币。
却发现篮球机使用的是现金硬币,代币是用于场所更深入的电子游戏机台
无法用于篮球机,我与同学发现此问题,但是我们已换好几枚不想浪费
可是电子游戏机台要满18岁才得以进入使用,于是我寻找有无正在游戏的人
看他们是否愿意换取这些代币,服务人员见我们在场所中穿梭便过来处理,
告知对方我们面临的问题后,对方仅说代币无法在换回,只能想办法使用掉
并禁止我们与客人接触,称会影响到客人。
我们只好打道回府暂且将代币留下看往后如何解决。
可能因为当下未满18觉得事情暂时也没法处理吧,一放置就放置了好几年
最近整理出这些代币,想说都成年了应当可以解决,便带着代币前往该场所
经过这几年,场所也经改变过不再有篮球机台设立,只有限制级的电子游戏机台
当我在机台间穿梭找机台使用掉这些代币时候,服务人员见状便过来询问处理
在告之我状况后,服务人员不可置信的说到:在此工作已数年至少10年左右
从未听过有篮球机存在的事情,且该场所是采取会员制,非会员不得使用
满18的我应当可以申请会员了吧?但服务人员却说:我们目前没在收会员
只能从现有会员中推荐并且这些代币也可能已经不能使用于现今机台
依规定也无法将代币换回现金,请我在自行想办法,
然后禁止我与客人接触,会影响到客人。 (感觉场景象相似 呵呵)
走出场所后我便在外头已手机网络开始查如何解决,发现应该可以询问消保法
打给消保专线后,服务人员告知此状况因为确实有消费行为,建议我上网申诉
于是我回家电脑上网至消保会申请了申诉。
目前申诉流程已到第二次申诉消保官接案,通知我在近期要去开调解会。
问题:
首先,我想先请问消保法是否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假若是。
而特别法又优于普通法刑法的话,这个案例中产生的法条冲突时要如何做解释
我在网络看到篇新闻是这样
乐园代币不准兑现 消保会:违平等原则
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72143
其中内容:
行政院消保会也表示,代币玩不完,照例来说,业者都得要让消费者无权兑换回现金,业
者自订代币不能退钱,在定型化契约中不符合平等原则,相关单位都可以劝导或开罚。
但是电子游戏场不给代币换回现金的规定是怕触犯刑法的赌博罪
所以刑法与特别法冲突的这种状况该如何解释
鉴于调解会快要到开会时间,对方于第一次申诉时又无任何处理动作,我只能先想好
是否有较好的解决方式,目前最好的方式当然就是换回我的现金啦。
但是就有上面的问题存在。
还有针对代币有可能无法使用这点我也想提问,我找不到相关的资料
代币是否应该有年限以及限定只能使用于某分店有此规定吗
像是大鲁阁棒垒场的代币尽管颜色不同我在不同时期的分店也是成功使用了
这案例中服务人员说到代币有可能已经无法使用
是否有不对之处?
又或是各位对此案例有何建议处置也烦请不吝指教
因为部分资料都是我网络四处找来怕有问题(像是新闻制造业发的新闻有可能是假的)
觉得在此版应该能得到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所以在此处求解,有不对的观念处
烦请各位再多帮忙指正与给建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