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小弟曾任职于新竹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 任职三年整 于去年9月离职
2.期间 部分有报加班拿加班费 但扣除之后平均大约每日3小时加班未领加班费
3.照劳基法标准 前公司积欠加班费达新台币四十万以上
问题:
1.近日才得知 离职五年内可追讨应得加班费
就算从入职算到现在 也才三年半
是否符合此期限的标准?
2.公司无打卡 仅有刷卡的门禁纪录
但碍于公司机密政策 无法轻易取得出入纪录
何况现在已经离职....
3.依劳基法 出勤记录公司须保持一年(第三十条)
因此 就算第2点解决 公司也可以两手一摊说超过一年的没纪录?
4.劳基法第七条及二十三条仅提到薪资等记录须保持至离职后五年 但未提及出勤纪录
因此无法以此条要求公司保留一年以上的纪录?
5.欲追讨应得薪资的建议管道?
直接寄存证信函即可? 或是至劳工局检举....
有无相关流程或是类似的案例可参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