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请教一些关于免除扶养义务之问题。
因小时候我(80年生)与妈妈、妹妹(83年)长期遭受爸爸的虐待、毒打、吸毒酗酒、
赌博欠债。
于民国91年妈妈提告家事法庭诉求离婚,判决成功,我跟妹妹由妈妈监护,
并由妈妈与阿姨扶养至成人。
在今年5月12日,南投县政府发公文告知爸爸(约50岁)现被安置在护理之家,
需要我跟妹妹出面负担费用(我们户籍在台北)。
在免费法律咨询处询问过,于5月20日已依照民法1118-1条文提起免除扶养义务诉讼。
现在还未开庭,但今日却接到社工来电,口气不佳的表示为人子女竟丢下父亲不管,
我告知他:“我们自小受到极大的家暴阴影,你不晓得我家的事,不要说这种话。”
社工回应:“我这样讲很难听啦~我就是幸运啊!没发生你家这种事情!”
社工还说:“要请律师我也会啊!叫你把人接出去,你还不接,要告就来告。
反正判决下来也要半年,在判决结果日期之前的费用,你们就是要付啦!”
以上对话内容未录音,但是他态度极差。
社工一直要我帮他租房子、每月给他钱!还叫我把他户籍从南投迁到台北,
请问这是正常行为吗?还是踢皮球呢?
还有想请教大家,我提告资料有附户籍誊本、民国92年离婚判决书
(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家暴、失踪、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也有证人说明)
及5/5社会局来函公文。
我的官司究竟胜算大不大…?
胜诉后,我是否真的还需负担先前的安置费?因为社工一直强调这点。
我能否主张自小遭父亲恶意遗弃在先,所有费用他未负担过,
在民国82.83年我妹尚未出生前,我生重病,妈妈与阿姨筹医疗费用救命,
父亲未曾出现,更遑论帮忙负担费用。
我想知道有没有可能,无须支付判决前的安置费用?
感谢各位版友,我现在真的很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