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阵子应征上一家百货业,贩售鞋子
周一至周四上12:00~22:00
周五至周六上11:00~23:00
因工时太长,又一直站立
而且每天下班,回家忙一下睡不到8小时又要上班
体力实在无法负荷
于是工作还不到7天决定离职
但是我第一天上班时,有签一份合约
内容写:工作未满三个月欲提出离职,必须赔偿他们的人事刊登、训练新人费用6000元
问题:
劳基法规定工作未满三个月可以随时口头提出离职
请问要以我跟公司签的合约为准还是劳基法的规定为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