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小弟参与社区区权会, 而该决议可能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形,
先不论其过程, 以前的认知是, 只能提请法院裁决 "决议无效"
但询问狗神后,
标题:
"民事诉讼法~‘决议为法律关系发生之原因不得为确认之诉之标的’"
内文: (其中一小段)
“公寓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议之决议乃为法律事实,
其为法律关系发生之原因,但非法律关系本身”
再加上民法第247条:
"确认法律关系之诉,非原告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我的理解是:
必需因为该 决议 产生 "利益受损" 者, 才能提诉 "决议无效"?
反之, 如无利益关系者, 不得提起?
请问:
如果向法院提告时, 其诉求是否需为
"XX决议因违反XX法规,而致利益受损, 请求返还所受损失"
(就是以损失为提诉标的? 而决议无效则仅为附带之判决?)
是否就不能直接诉求 "XX决议违反法规而无效"?
(因为该决议无效确定后, 所受损失自能返还或另案提诉之)
感谢各位先进拨冗解答, 如有不足之处, 请不吝告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