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02年开始承租这里的房子
但一开始承租房号非目前住的
昨天发生停放的脚踏车有贴一开始承租的房号(上面有入住日期与合约相同)
被移动去变卖,早上发现自己脚踏车不见。
告知柜台 然而脚踏车已经在脚踏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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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承租房客 有使用权停放,
这样柜台人员 把脚踏车移动去变卖(有锁)
这样是不是有法律问题?
处理纠纷的管理者说这是私人土地 他们有权利处理,但我是承租房屋房客 这停车场是给
住户使用,
这样把还在承租住户脚踏车移动去变卖?是可以的?只因为我更换房号没换贴纸?
最后管理者更改说词 他们没有要变卖,
但一开始已经跟柜台人员确认过 他们处理就是卖给脚踏车店。
脚踏车是新的,现在责任变成我没更改贴纸 所以他们贴公告后 他们有权利处理?
想知道 到底是我搞错方向 还是真的是自己责任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