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父于103年4月向某知名净水器厂商,
购买一组RO过滤器以及饮水机,
当时与家父接洽、安装的员工A未开立任何发票及收据给家父,
事后我回家发现此事便向厂商索取发票,
后来厂商开发票给我们后,
却发现发票金额与我们所支付的金额有落差(发票开立金额少了5000元),
反映厂商员工B后,对方有将5000元差额退回给我们,
并表示为该名员工A的私人行为,且员工也A已离职,此事也就未继续追究下去;
后来的保养、维修也都交由员工B来负责。
然而在上周六因净水器有问题而请厂商员工C来查修,
发现当初装设的净水器马达并非原厂出厂,而是不知名品牌...
导致我们不禁猜测,整组净水器是否都不是原厂出厂的,
用原厂价格购买到来路不明的设备!
其过滤品质令人堪虑啊!
家父当初购买时因看上此厂商的品牌知名度与品质,
但装设完工后却发生一连串的事情...
目前尚未与厂商做反应与沟通,想先上来请教各位乡民们的建议再决定!
问题:
一、此事件我们应该找谁来请求赔偿呢?厂商?员工A?可否请求精神赔偿?
二、适用法条为何?
三、员工B这两年来,每三个月就会来更换滤心做保养,却隐匿此事,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
以上,还请各位乡民大大指点一下,感激不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