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04年6月 - 承租目前租屋处,签一年约至今年6月
104年12月 - 房东来电表示因附近有建案,工务局的人需来家里测量
当时我们以为这里指的建案是附近一处正在兴建的大楼
或另一处有围起来的建筑工地,因此并未多问
105年2月 - 租屋处后方原紧邻一停车场,
停车场一夜之间变成建筑工地,施工噪音很大......
问题:
因噪音问题,我们希望能提前2个月解约,并且要求房东退还2个月押金
想询问契约中此项是否可扩大解释成房屋周边呢?
“第二十条 承租人终止租约
3.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时。”
我们推测房东在出租房子前即知悉停车场即将变成建地,但却未告知房客
(最迟也在她收到工务局公文时就知道)
这点是让我们最不满的 ><" 因为哥哥上夜班,白天在施工真的无法睡觉
因为是由我负责与房东联系,希望能在与她沟通时先了解自身的权益
还请版友给予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