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不起诉事由疑问

楼主: codoba   2015-07-16 12:44:36
事实经过:
100年时A出资并委托B代办不动产藉名过户(约定先由不动产旧所有人过户给B再过户给A),
过户至B名下后,B用合理借口拖延,103年经亲友转告得知B打算用不返还过户当筹码
要求A贱卖给B,103年寄存证信并提告侵占。
A与B因亲属缘故,准用属告诉乃论 告诉期间6个月
问题:
a.有实证存证信是103年,该时间点未逾六个月,告诉起算应该是103这时点对吗?
b.第一次不起诉处分事由是已逾告诉期,再议后发回重查,侦续时,检察官仍可用
相同是由(逾6月告诉)再做不起诉处分吗?
c.第一次不起诉的原因是A于103年地检陈述:100年过户时没同意送给B,起算时点100年.
第二次再议驳回中,认为告诉起算是100年,但却又在文中说因告诉人A曾于侦讯时说,
先登记于B是当初100年约定,故难认为B有伪造文书或侵占犯行。
告诉起算时点部分,用侦讯时的其中一句"A没同意过户送给B"
不构成侵占及伪造文书却又用侦讯时的另一句"B经过A同意而过户至B名下"
两个相反的{过户有无A同意}认定,可以同时出现在同一个驳回及不起诉处分书中吗?
d.告诉人A补呈AB对话纪录当证明,已有对话纪录等物证,仍可偏重侦讯时的简答,
忽略补呈的物证,做不起诉处分吗?
e.倘若B于之后民事庭开庭时亲口承认,100年藉名过户B 是AB双方合意,还能当成新事证
刑庭侵占重新翻案吗?
收到这份驳回处分书很傻眼,理由前后矛盾,连时间点都弄错,告发伪造文书部分
明明是针对其他不同时不同不动产买卖,却全部用其中一件标的时间、资料作裁定。
这种状况不知要不要再投资源继续。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感谢回复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07-16 16:55:00
找律师协助再议,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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