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经TAX板友提醒内文对于“房、地的所有人”未说明清楚,以下将内文再做修正与说明。
祖母过世后,土地由四人共同继承(祖父与三名子女),原本祖父与次子同住,因双方相
处不愉快;民国99期间,长子(我父亲)为求方便就近照顾祖父而接过来,因此迁出祖父
的户籍,约隔两个月后,因残障手册等相关问题又再将户籍迁回原地址,期间次子(我叔
叔)之户籍与其子女都住在此处直至今日。
我祖父于103年底过世后,该地由我父亲等三名子女共同持有;而近日长子(我父亲)接到
税务稽征处的来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与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
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并补缴100年至103年之一般用地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差额地价税”并
表示这段期间内“无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设立户籍于该地”所以要求我父亲缴交100年
至103年的地价税差额。
问题:
1. 我祖父在99期间虽有迁出户籍之事实,但约隔两个多月后又迁回,这样仍要缴交100年
至103年的地价税差额吗?
2. 由于此处为四人(祖父与三名子女)共同继承,100年至103年这段期间,我叔叔都住在此
此,故我父亲一直认知此处为自用住宅,加上于户籍更动后,本应于100年度就该更改
税率的税捐稽征处也未曾更改为一般用地之税率,因而造成我父亲在不知情的状况而积
欠税务之事实,请问我们可以就这点来申请催缴无效吗?
(去电税捐稽征处时,对方表明当处没有告知之义务,在说明此差额应为当处疏失所造
成时,对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几声带过。)
3. 目前为止似乎只有我父亲收到税捐稽征处的催缴信,从来函的每年补缴税额($4300~45
00)与该处土地面积(约10.5平方公尺)来看,税捐稽征处要求我父亲缴交的似乎是税
率的全数差额,想请问为何是全额而非单只有继承的四分之一?
4. 另外,母亲想请教大家:
祖父的户籍更动时间为民国99年,税捐稽征处理应在100年度就更动税率,但直到103年
度,这四年来的地价税仍采用自用住宅的税率来作计算,直到今年(104)才更动税率,
向我们催缴;但如果税捐稽征处在100年度即更动税率,则父亲就会立即发现地价税费
用提高(税率更动),进而提出自用申请,就这点而言,是否可算是税捐稽征处的疏失?
是否可就这点来申请取消追讨101年~103年度的差额?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我一定
会尽速更新。
100年至103年这四年的地价税差额,全部算下来高达一万七,对大多数的家庭来说,都是
一项非常沈重的负担,恳请各位能就所知的法律知识帮帮我们家,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