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之前任职某电信直营门市(现在已经离职)
有一天在接洽一组客人时,客人提出手机是否可以帮忙充电的需求
店员"经过客人同意后"将手机放在隔壁空柜(无人使用之柜台桌上充电)
随即回到自己的柜位继续服务该组客人
约莫5分钟后,该组客人发现原本正在充电的手机不见了
店员当下马上协助调阅店内监视器,发现被一名男子趁机拿走
店员也报警处理,跟客人一起到邻近的分局做笔录(三联单在客户手上)
因为客户的手机遗失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找回
请示店长后,就先拿店内的展示机(相同机款)填写借用单后先借给客人使用
此借用单有影印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客户亲签+客户一些联络地址+联络电话
现在一年过去公司要追回此款手机
问题:
一.客人主动要求充电,店员也是经客人同意才将手机放在隔壁空柜台上充电
该店员或店家在手机遗失一案上,有保管的义务或责失吗?
二.现在公司要追回手机,会透过内部法务控告侵占公司资产
但手机又不再店员身上,要告也是告客人吧?毕竟有填写借用单
但公司好像都觉得是店员的错,要店员赔偿这是合理的吗?
当时会拿展示机借给客人,也是经店长授权才借出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在提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