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oisme (sao)
2015-04-19 22:07:55事实经过:
小明跟我买了一只手机~
价金5万台币~
小明因自己无时间汇款委托小明女友汇款给我~
我确认汇款无误后~
将手机寄给小明~
小明确认无误交易完成~
事后~
小明跟女友分手了~
小明女友告我诈欺~
理由是小明女友没收到手机~
并对我提出民事不当得利之请求~
要求返还价金5万台币~
问题:
请问我需要偿还小明女友5万元吗?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不当得利受领人之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
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我在不知道汇款是小明女友汇款的情况下~
将手机寄给了小明~
是否符合民法182条 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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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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