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以下为同学案例,想了很久想不通,特意上来问版上的大大们。
大致上的起因是因为劳资与两性不平等问题,
因为同学怀孕,老板不给育婴假并且要求该员需签结留职停薪文件,
其中有些过程有做侧录声音的动作,
最后在调解委员会上,在协调的阶段,
好像是调解的委员说:
因为是没告知侧录录音情况下,该录音档无法当作证物。
加上其他分支问题,她会告输,建议她撤告。
后续同学说了啪啦啪啦的话说啥,
老板当面给委员新年快乐红色小包包之类的黑暗面,
但那不是主题的重点。
问题:
没告知侧录录音情况下,该录音档无法当作证物。
真的是这样吗? 但是社会新闻这些不是最后都是判刑的铁证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