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以下为同学案例,想了很久想不通,特意上来问版上的大大们。
大致上的起因是因为劳资与两性不平等问题,
因为同学怀孕,老板不给育婴假并且要求该员需签结留职停薪文件,
其中有些过程有做侧录声音的动作,
最后在调解委员会上,在协调的阶段,
好像是调解的委员说:
因为是没告知侧录录音情况下,该录音档无法当作证物。
加上其他分支问题,她会告输,建议她撤告。
后续同学说了啪啦啪啦的话说啥,
老板当面给委员新年快乐红色小包包之类的黑暗面,
但那不是主题的重点。
问题:
没告知侧录录音情况下,该录音档无法当作证物。
真的是这样吗? 但是社会新闻这些不是最后都是判刑的铁证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2-26 10:10:00调解委员讲的话听听就算了...
作者:
Roy22 (R.H.)
2015-02-26 10:30:00依照通保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只要有被录ㄧ方同意就不算违法也就是如果你同学自己的声音有被录进 而这段录音是基于取证并非其他不法目的话就有证据能力 至于那个委员当初你们就该在协调会录音 有的烂委员会故意误导这种就该去另外告那个委员渎职并且向他上面单位检举他 在调解事件时他也具有公务员身份
就算私人不法取证,只要不是强暴胁迫手段,还是有证据能力。
可以录音 调委是个单位的调委?研究下该单位的规则也录音囉(侦查庭和法庭不可以阿)
作者:
tks9527 (谢谢你9527)
2015-02-26 11:15:00行车记录器也是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侧录的,怎么没有法院敢说这没有证据力?
作者:
ppc ( )
2015-02-26 12:37:00调解委员都屁话
调解委员真正懂法律的没多少..."国家"如果用不法手段取证 在"刑事"上会没有证据能力
作者: v3su 2015-02-26 16:45:00
您的调委不会是………劳工局的吧@"@
作者:
Paul0225 (thanks)
2015-02-27 08:19:00电话录音有效。上网查就知道法源依据和判例。调委胡扯。但要定对方罪,最好还有其他辅助证明其罪行证据。譬如切结书等文件...但搞完这事,也不必待在这烂公司了
作者:
Misako (未佐子)
2015-02-28 07:11:00调委的话听听就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