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对法律没有太多概念想来版上询问
以下两个事件在麻烦热心人士解答,感谢
事件一
1月份应征某公司检测人员
薪资时薪计算115元 一日工作时间七小时
9:00~17:00 中午休息一小时时间不计薪
备注:老板说不用打卡,因此没有上下班打卡纪录
做到第四天下班后,找到其他更理想的工作便以
短信告知辞职理由,隔日早上附上辞职信请管理员转交
之后发薪日仅拿到2000元 事后向资方反应薪资有异
对方表示,应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故此四天工资给你两千
备注:面试时没有提到这点,也没有签相关合约,最后资方表示有问题就
请劳工局跟他讲
事件二
2月份续接上述事件一的理想工作
工作内容为宅急便随车人员,帮助司机送货
工作时间:7:30~中午司机送完一个阶段为止返回上班据点打卡下班
当初应征对方所告知的"半天班","整天班"则到晚上八点左右
故此下班时间不一定,多半在中午12点半~1点半之间
期间有几天司机询问我是否可以帮忙到下午(那几天都四点多或是六点下班)
备注:当初面试资方表示上下班为打卡制
面试时告知原定任期到2/18,但17日下班后来电告知明天不需要支援
故此18日不用上班
之后顺便问对方详细薪资的算法
对方表示,基本上会扣除中午休息时间 半天班 扣一小时 整天班扣两小时
满五小时扣一小时 满十扣二
之后反应面试时没有告知,对方却说确认结果是有告知...
之后继续反应这样不合理 对方表示过段时间再来电跟我说明
之后来电说明,半天班的不扣我薪水
但整天班 四点多跟六点下班那几天要扣两小时
我便说好那我知道了
之后顺便跟对方确认下班打卡怎么算
对方表示倘若12:40分打卡 因不满到13点 故以12:30计算
我又问 那45分呢?
对方表示 也一样是12点30
我说这样不太合理吧
但对方说 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