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最近小弟接到了一张罚单 上网爬文后发现此网页事实经过与本人相似想请教各位大大
http://blog.xuite.net/yuong.wu/788/21796061
问题:
此文中以下两项条文 是否已被删除可继续引用吗?
五、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道路通通管理处罚修例第89条前段定
有明文,又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第二项明文: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
定犯罪事实。
六、员警未依规定运用蒐证器材,提出证据举发交通违规之事实,实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1条第7款规定: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处分,无效;另应依诉讼上对
待证事实“倘有怀疑,则从被告之利益作解释”之证据法则,作对受处分人有利之认定。
第一次在此板发文 若有不妥还请各位见谅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