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2014年底买了一栋民国82年完工的公寓,2014年12月交屋时,我与先生在房子楼下等,
可是房仲当天来电告知“是在我们房仲公司里完成交屋手续” 。
在交屋前我去看过两次房子,先生带着公婆也去看了一次,都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完成交屋后的隔天,老公自行前往看屋,移开冰箱后发现地板磁砖有隆起的现象。
目前状况:
联络房仲后已请师傅前往确认地板状况及估价,原本这两天房仲要带师傅去施工,
可是被我挡下来。
现任屋主是我,但之前都是老公与房仲联络,然后房仲跟前屋主沟通,我听到的传述是:
前屋主认为“我住的时候都没有发现,看屋的时候你们也没发现,交屋后才发现的。”
个人感觉前屋主没有诚意要解决地板隆起的事情,所以才请房仲先不要维修地板。
所以我请房仲再去跟前屋主沟通,可是房仲跟我说了民法规定还有危险性认定之类的,
到最后说其实前屋主有意愿共同负担,结论我请房仲先帮我确认地板维修费用总共多少,
跟前屋主的态度,是愿意全额负担还是负担几成的费用,还没结论之前地板绝对不维修。
问题:
交屋后的隔天发现地板有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是谁的责任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