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上个月路检因为排气管 被开了一张罚单,很不服气~请各位法律人大大帮帮我
以申诉,但警方回函一样要罚钱,所以我想去法院提行政诉讼,请各位大大给我一些建议
申请判决书 http://ppt.cc/Fn3a
警方举证照 http://ppt.cc/ZtEL
警方回函 http://ppt.cc/scMR http://ppt.cc/3RFN
小弟排气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附件第15条之规定改装,且并无拔除消音器
http://ppt.cc/r~w1
http://ppt.cc/JIsf
有防烫盖 及出口角度低于水平面
问题:
1. 请问警方回复用钢棍深入排气管内,钢棍是否为中央标准局合格检验仪器
他可以这样认定吗?上法院我该怎么说比较好?
可以跟法官说 钢棍并非科学仪器 且没有条文规定钢棍深入的长度来认定
这样说可以吗?
2. 另噪音管制办法第5 、6 条
规定,执行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应由配带有关证件之稽
查人员稽查,并应经中央主管机训练及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这点警方当场也没有当场测量分贝器,只有看到非原厂管就直接开噪音这条了
3. 我有找到其他法院诉讼差不多的判决书可以一起附上去状纸给法官看吗?
他会不会认为 我不相信他 所以拿别人判决书来压他?
http://ppt.cc/uEtU
4.按所谓消音器内部构造多为多层隔版多孔管道,其功能是吸
收声波及降低引擎产生之排气噪音,如拆除消音器,则会影
响车辆引擎中、低速扭力输出或产生加速迟缓现象……,爰
如有拆除消音器之具体违规事实,即构成上开条文处罚要件
。如其消音器系位于外观可显而见之之位置,当可由外观辨
视有无拆除之情形;拆除消音器产生噪音,系属必然,惟如
系设计于非外观即得辨视者,则其是否有拆除消音器,仍应
由执法人员依个案具体事实认定之。此有交通部路政司98.0
8.19号台监字第0000000000号函在卷可参(本院卷第30页)
既然外观方面已经足已认定了 警方硬要开这条拔除消音器,警方非专业人员
并无法正确的判断,是否可以针对这点下去跟法官说明 这样好吗?
如果开 16-1 条 900元 小弟换非原厂排气管 会自己缴一缴就算了
但 开这条 43条 要 6000 元 我并没有拔除消音器 真的吞不下去
请各位大大帮帮我 ~谢谢 第一次上法院 有点紧张 不知道要怎说明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