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因为想要请人帮忙修改留学文件,最近报名了一家留学代办公司
然而,我们双方在第一天签的契约上面,只有我在甲方的地方填写自己的个人资料并签名
乙方(代办公司)却没负责人亲自签名和盖大章、小章。只有文件上已经打好的乙方资料
我去跟负责人说,他还说这是例外,这份契约没有问题!
我上网查了资料:
依民法第 153 条(契约之成立)之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
默示,契约即为成立。不必有书面之签暑,只要当事人合意者,既生契约之效力。但由于
举证上之困难,通常要透过上述之方式,来主张契约之存在,会有一定之困难度。因此重
要之契约,当事人都会以书面之签暑,来确保双方之权益。
依民法第 3 条(使用文字之准则)之规定,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
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
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问题:
请问这样的契约是不是就没有效力?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