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etQ (nth)
2014-11-11 15:40:00我不认为前两楼,以现行判决风气,起码强制猥亵起诉吧另外,LINE的对话当然是证据阿,不过有录音的话,比较有力当然你讲话要有技巧,不能直接什么"妳几年几月几日在办公室摸我,妳都没有愧疚吗?"之类的...那样一定录不到东西
作者:
janetQ (nth)
2014-11-12 13:44:00在房间内摸胸,甚至私密处,要说没有强制,跟事实太脱节,不过这边没有要跟各位学术专家争执,毕竟都非当事人,也未听其直接陈述,总之,我要表达、强调的点是,这"应该"不只性骚有因职位权势而隐忍屈从,那就228;有受上司压制摸奶,那就224.最后,tenbear他们讲的绝对也没错,只是相比之下,一个是较为保守看法,另个是比较积极的认定,如此而已.假如你朋友真的认为受到很大不甘,吞不下去,就把当时现场还原给检察官,交给检座去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