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yan908 (Ryan)
2014-10-19 21:45:36事实经过:
几天前看新闻,
....因被恐吓而报警, 于取款时逮捕...
依刑法第346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问题:
1. 是否要 "交付" 利益后, 才构成恐吓取财罪?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2. 同条第三项: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的意思为何? (不太能理解)
是否指恐吓取财未遂亦可比照处罚, 罪比较轻? 但是否仍为六月以上刑期?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