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ttyce (平凡中的幸福)》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想请问版上法律达人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间
: 将家中已送给母亲当生日礼物的一个名牌包借给对方用
: (因妈妈不常使用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所以包包是令堂的
: 后来因故分手
: 想向对方讨回名牌包
: 但对方硬说是我要送给她的 所以不想归还
你如何能送或借令堂的东西给女友呢? 你有得到同意吗?
这边就有争议
就算对方当时真的以为是你要送他的
但其实你只是借他 这部分或许可以争取意思表示错误 要求撤销
可以参考 民法 第 88 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 当时买包包因为在国外 所以有登记我的名字
: 有姓名跟包包型号单据
: 也有刷卡发票留存
: 还有购买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亲的生日
: 自己认为也许这样日期可证明就是要送给母亲的
: 问题:
: 想请问用请求对方返还所有物的法律诉讼
: 可以有机会要得回来吗???
参考推文及判决之后 修改一下
机会十分渺小 除非你能举证包包是你借他的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