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8/20日骑车经过附近人家门前的公有马路,该户人家有养一只中大型的黑色土狗
平日狗就会追路过车辆,主人只会在远处说"不行回来"
也要求过该主人绑狗,主人总以"我有绑狗自己挣脱,我的狗不会咬人"来应答
该处又在转弯下坡,若加速骑走狗依旧会追车,会造成更大危险
所以只能停车,平时这么做狗会离开
但当日主人也靠近我跟我说"不要怕我的狗不会咬人"
这时狗就往我的头颈攻击,我有注意到狗的脸色不对
所以用手臂挡住,但狗像发了狂似的不断继续攻击
即便狗主人在旁边,因为狗没有项圈,根本控制不住狗
造成大腿内侧咬伤,裤子整件扯破,上衣也咬破
狗主人当场承诺会赔我一件裤子
当天去警局报案,当晚主人并没有来表示什么
隔天一早来包了2000元红包
但同时说"小事而已为什么要报案,为什么要弄的整个农场都知道"
"你们有养狗也知道狗追的时候停下来看他就好"
"狗自己挣脱的"(但当天上午已有同仁被追车)
(有录音档)
尔后事发至今已经十来天,主人只有找我长官想要搓汤圆
也想包红包给我长官希望他帮忙说话
并承诺会每天带我看医生(可从没出现)
问我喜欢吃什么要买给我(也没出现)
下山就医外伤、精神科花费,车费约莫6000元整
包含精神科,因有恐慌经精神科医生判断为急性创伤后症候群
问题:
之前同事因为被追忿而打狗,被对方要求两个月薪资赔偿(虽然最后没赔,因为狗没受伤)
所以想要求我的三个月薪水当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请问我把这些佐证都举出
去调解委员会有机会得到这样的赔偿吗?目前是想说若无如此,就只好提出告诉
也会告知对方,若提出告诉同时一并针对动保法向动保单位申诉
针对第 20 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
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农委会于民国本(89)年10月19日公告:“自民国90年6月1日起,23公斤以上或有攻击性
纪录之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戴口罩,并应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长
度不超过1.5公尺之炼绳牵引作为防护措施。”
第 2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除此之外刑事有过失伤害可以提出告诉外,还有什么可以提呢?
民事部份我可以做什么帮助自己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