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关于共同承租提早迁出与水电费支付

楼主: kinlin (浪人今林)   2014-08-29 21:44:24
事实经过:
甲方与乙方共同承租一个住处(契约书上甲方与乙方均有
签名),约期从今年一月初到今年12月底。契约书中表明
水电部分由承租方(内文甲方与乙方)支付。
甲方与乙方各使用一独立房间,共用卫浴。
乙方于八月中对甲方表示:仅居住至八月底,将于九月一日
迁出,双方开始协商日后有关水电费的支付。
双方协商八月中后对话过程有保留。
水电费用支付协议时序如下:
  1.一月初:承租时协议均分支付。(口头约定)
  2.五月初:协议均分。(口头约定,于八月二十日于LINE中提出)
  3.八月二十日:甲方提出:“乙方若需保留钥匙,则请房东向
乙方收取水电费用。”乙方同意。
4.八月二十一日:乙方表示:“9/1迁出,钥匙会留下,
房间随甲方使用,水电费用结算至八月底,至十二月
租约到期时会再来解约。9/1后之水电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同意。
  5.乙方再于8/29表示“其使用之房间内存私人物品且反锁,并
   表示因其无居住在承租处,而不愿意支付9/1后的水电费。”
   甲方不同意。
问题:
1.甲乙双方水电费用支付协议应以何时之协议为具有法律效力?
2.契约书中提及未缴纳之水电费用将于押金中扣除,再归还押金。
此时若甲乙双方因水电费用扣除的押金而无共识,应如何处理?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诚心感谢协助解惑的各位,谢谢。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8-29 21:48:00
4 若没协议留下房间钥匙供甲方使用是甲方付水电的对价则 使用房间 和付水电费 是两回事 以最后一次双方意见一样为准
楼主: kinlin (浪人今林)   2014-08-29 22:05:00
4 的原意应是“房间由甲方使用,则甲方支付其余费用。”该“房间”为乙方目前正在使用的房间。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8-29 22:54:00
断句在对价后0.0 则 是另一句的开头
楼主: kinlin (浪人今林)   2014-08-29 22:57:00
所以应该以4为最后协议囉? 那对方不愿意遵守4的协议呢?不遵守4的时候是要退回3 还是算对方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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