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甲方与乙方共同承租一个住处(契约书上甲方与乙方均有
签名),约期从今年一月初到今年12月底。契约书中表明
水电部分由承租方(内文甲方与乙方)支付。
甲方与乙方各使用一独立房间,共用卫浴。
乙方于八月中对甲方表示:仅居住至八月底,将于九月一日
迁出,双方开始协商日后有关水电费的支付。
双方协商八月中后对话过程有保留。
水电费用支付协议时序如下:
1.一月初:承租时协议均分支付。(口头约定)
2.五月初:协议均分。(口头约定,于八月二十日于LINE中提出)
3.八月二十日:甲方提出:“乙方若需保留钥匙,则请房东向
乙方收取水电费用。”乙方同意。
4.八月二十一日:乙方表示:“9/1迁出,钥匙会留下,
房间随甲方使用,水电费用结算至八月底,至十二月
租约到期时会再来解约。9/1后之水电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同意。
5.乙方再于8/29表示“其使用之房间内存私人物品且反锁,并
表示因其无居住在承租处,而不愿意支付9/1后的水电费。”
甲方不同意。
问题:
1.甲乙双方水电费用支付协议应以何时之协议为具有法律效力?
2.契约书中提及未缴纳之水电费用将于押金中扣除,再归还押金。
此时若甲乙双方因水电费用扣除的押金而无共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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