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业务侵占? 无主物先占?

楼主: k702 (..)   2014-08-19 22:05:33
事实经过:
甲为便利商店店员。
某日某客人结帐完向其表示因为没有集点的习惯,所以就不索取点数贴纸了。
甲当下心想既然他不想要,那我就收下了。(未询问该客人)
唯当日过于忙碌,甲直到下班都忘记取走该客人的点数贴纸。
隔日下班前才临时想起,遂将该客人当次结帐的应有的点数贴纸数量带回家。
问题:
1.甲是否构成业务侵占?
2.甲可否主张该客人当下已抛弃点数贴纸所有权,故非侵占而是无主物先占?
3.若甲于客人结帐当时已将点数贴纸从柜台取出,交付给客人前而客人说不需要。
故将其另外放置特定处,直到隔日才取走。
或甲于客人结帐当时尚未将贴纸从柜台取出,而客人即说不需要。
隔日甲从柜台将该数量的点数贴纸取走。
两者有差异吗?
谢谢各位~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08-19 22:09:00
作者: windwater (风水)   2014-08-20 00:08:00
依民法761条,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所以只要没有交到客人手上,都还是算公司的财产…除非客人收下后丢掉,才有可能成立无主物先占。
楼主: k702 (..)   2014-08-20 06:09:00
感谢~ 我忽略交付这个重点了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8-20 11:10:00
客人丢下后是给的人的身分很重要,是店员还是给个人?且便利店有店员回收的内规,所以东西还是公司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