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租屋机车管理费50元/月,一次收半年,中间租期到,要求返还未租月份之车位清洁费
遭到管委会拒绝,说无此先例。
经询问地方员警,皆表示于法该退,但属于民事问题,他们只能告知双方可能的结果
但是若要强制必须告民事,旷日废时也超过这费用,看我自己的意志。
其实我是没差这100元,只是租屋过程中,很明显就是看到所有权人很乖,看到我这
租客就是欺负我,动则呛我等妳是所有权人再来说之类的话,我可从没拖拖欠过
任何费用,对他们这种势利眼就很不爽,更别说我现在不租了,根本没人鸟我
问题:
1.管委会说一次就是半年,中间不租是妳的事情。我认为那是基于收费方便,
没有租的事实就该退。况且我是租约到期,不是单纯不租机车位
不知道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2.如果我走民事,也胜诉,那诉讼衍生费用可否要求对方支付?
3.警察说可以来作事实说明,我有意请他来,是否有助于让管委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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