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版友的解释 仲介现在是用这条跟我求偿仲介费,因为斡旋书在退订时
已缴回给仲介,以下是我印象中的条约内容,
"买方如违约不签署书面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成立后,因可归责买方责任
使契约不成立,仍需支付买方所负担之仲介费,买卖双方合意解除者,亦同"
※ 引述《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之铭言:
: 民法第345条
: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 民法第568条第1项
: 居间人,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得请求报酬。”
: 买方签了类似“不动产购买意愿书”,上面如果有标的物及价金,付
: 了斡旋金,让仲介向卖方乔价格,而卖方也同意降价按照买方的价格来成
: 交的话,按照民法第345条规定,买卖契约就已经成立了。(此时大部分
: 仲介公司的作法是将斡旋金转为定金,因此买方反悔不买的话,定金就要
: 被卖方没收了。)
: 仲介则可依照民法第568条第1项,以买卖契约成立为由,来请求居间
: 报酬。
: 这是我个人在法律上的看法,不过详细情况应该要以原PO所签给仲介
: 类似“不动产购买意愿书”的内容为准。
: 至于斡旋成功,但买方在签约前反悔,也见过“不动产购买意愿书”
: 的内容有大品牌的仲介公司是写“斡旋金一半给卖方、一半给仲介公司,
: 然后仲介公司再不收卖买双方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