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五月份收到国民年金缴款单4718元
没有仔细核对名字就去超商缴款了
结果今天发现缴款单是前房客的
我误缴了别人的国民年金
打电话去所属单位询问
对方说已经缴了不能退费
请我自已去找被保险人退还
问题是我根本不认识那个人
找了法条
国民年金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负担之保险费于缴纳后,不予退还。
但非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所溢缴或误缴者,不在此限。
请问我要如何証明及争取退费?
(缴款收据在我这)
请大家给我意见
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