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租屋被房东扣一个押金 请问合理吗?

楼主: salaman (salaman)   2014-07-03 23:01:17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JjMurC- ]
作者: salaman (salaman) 站内: LAW
标题: [问题] 租屋被房东扣一个押金 请问合理吗?
时间: Thu Jul 3 22:52:34 2014
各位板大好! 以下是小弟目前遭遇的状况
当初跟房东达成共识 预缴半年可以有房租九折的优惠
契约在一开始只签半年 但目前已租了将近三年的时间
半年过后就没有再重签合约
目前因为私人因素 要搬家 和房东告知后
因为已预缴半年 所以主动和房东说 这半年前面租的这几个月都算原价
房东说是这样没错 不过要再扣一个月押金 我觉得不太合理
想请问各位板友 以下是我的合约书 是否我有需支付这笔处罚金
跪求各位板友解惑 谢谢
租赁期限 民国100年9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16日止
第四条: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1.本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一部转租 出借 顶让 或以其他变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于租赁期满应即将房屋迁让交还 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或任何费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装之必要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后得自行装设 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
乙方于交还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
之情形外 因乙方过失致房屋毁损 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
有修缮必要时 由甲方负责修里
第六条:违约处罚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房屋 或拖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 其租金约定于每期开始
支付者 并应于迟延给付两个月时 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人不支付时
不待期限届满 甲方得中止租约
2.乙方于租赁期未满中止合约或租赁期满不交还房屋 自终止租约或租赁期满之翌日
起 乙方应支付按房租一个月计算之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1.乙方迁出时 如遗留家俱杂物不搬者 视为放弃 应由甲方处理 费用由乙方负担
2.契约租赁期限未满 一方拟终止本合约时 应得他方同意 并应预先于终止前一个月
已口头通知他方 并应赔偿他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额之损害金
3.甲乙双方 就本合约有关履约事项之通知 催告送达 或为任何意思表示
均以本合约所载之地址为准 若有送达不到或退件者 悉以第一次邮寄日期为
合法送达日期 双方均无异议
4.乙方于退租时 必须将所承租的房间内部环境整理及垃圾丢弃 否则甲方可酌收
清洁费新台币一千元整 乙方不得异议
第八条:应受强制执行之事项 详如公证书所载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7-03 23:59:00
以违约的角度想想 不然就弥补他因你违约的损失,计算下哪个合算。
作者: blackcat1106   2014-07-04 01:02:00
提醒你一下,你们的关系算"不定期租赁".这是你的筹码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7-04 16:58:00
但是他预缴半年 所以很麻烦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7-04 21:25:00
一个月违约金还蛮合理的 你们合约有2个地方有写到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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