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6月底,我老公收到一张来股他字案的传票,
里面没写是什么案件,只有写应到日期7/1
本案之关系人
之后又收到一张同股同字案号码
写应到日7/8
7/1去询问庭,检察官问我老公在102/3/6凌晨有去彰化某地吗?
我老公说生活圈都在高雄,而且上班已经很累了,
那有可能去那里
检察官又问身高多少,我老公说168
检察官说那个人指认的人是170
问题:
1.来股他字末案是属于什么案件的
2.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3.7/8又要北上去,如果不去可以吗?
那可以提出在高雄处理吗?
4.我老公什么都没做,那我们要拿什么东西,可以自保
我也有问我这边警局可以调路口监视画面,他说时间太久了,
存盘没存到那时候,没办法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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