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moll (Bruckner 9)
2014-06-26 17:52:46事实经过:
民法820条
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
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2. 依前项规定之管理显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问题:
如果要依照820条第2项,声请法院裁定变更共有物的管理,
要用什么程序及书状?
可以用一般的民事起诉的方式吗?
网络上找不到相关的案例或书状范例,不知道有没有对程序了解的人能提供建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