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站规申诉规则第23条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0-06-09 10:20:34
请问
□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辩论程序)
提出于本站“法庭板”之申诉案经受理后,若本站认有请当事人辩论之必要,得将案件于
“辩论庭看板”(Court1)开启辩论程序。
若同时有第二件需要辩论之案件,本站将开设“辩论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第三人说明义务及法庭宁静)
辩论程序中之案件,除当事人及经本站同意或要求作为人证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于辩论庭看板发表任何意见。
站方检举看板的检举程序就算是开启辩论程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