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申诉驳回。
判决理由:
一、板务问题非法务部管辖。
二、本站担任板主职务属义务职,非具实质公权力者。
三、加上“如果”两字并无法为其道德贬抑开脱。
本部管辖“站内信”之范围,与法律上的公然污辱为不同概念。
四、网络平台管理人员依相关规范给予处分,属合理范围。
※ 引述《amport625 (启动)》之铭言:
: 1.申诉人ID: amport625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 PttLegist
: (b)文章编号: #1bxrKVkt (Violation)
: 3.欲申诉之判决︰
: #1bxrKVkt (Violation)
: 4.不服理由︰
: coon182担任MRT版主期间,裁判品质低落,时有不问语意,循版上风向及个人喜好恣意
: 水桶情形。经多次沟通看板检举系统不应沦为特定人士作为报复、打压异己工具,对此
: 其依然故我。
: 板务申诉旷日废时、劳心费神且成案率低,极少数案件经申覆,获日常资讯站组务判决
: 撤销在案。
: #1VfvTSBu (L_LifeInfo)
: 我的站内信原文为“如果”句型,语意上需满足前段断章取义、滥用站方赋予权利果为其
: 秉持之价值,且竟以之做为其在社会上立足的依据,方引致后段“可悲”客观评价。
: coon182之社会评价,取决于其行为,本人及站方无从干涉。其对站内信语意的解读为何,
: 不影响该语句经综合判断,为善意提醒之原意。
: 我国法体系赋予国民合理评论之空间,信件所含“可悲”二字,由前后文释义显非谩骂,
: 不符站规第6条第2项第1款要件,且查中华民国民事判例,持公权力者为其施政接受合理
: 范围内相当之评价,所受指谪内容本应予从宽解释,况本文以站内信告知,非于公众场
: 合以推文呈现,酌不应成为判罚要件。
: 据此,请求撤销判决。并由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宪法第11条对言论自由订有明文
: 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查PTT实业坊登记于中华民国境内,受中华民国
: 管辖,其站规应符合中华民国法令规范,本站站规第五条亦订有明文。实务私人讯息如未
: 满足持续、重大之侵害行为,几无判罚案例;且本站站内信设有拒收功能,实不必特立如
: 站规第6条第2项第1款之违规禁止态样,即资深乡民不见知晓站规实务,恐沦有心人士遂
: 行其不肖目的之温床。同案请求条文交付修正。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号
: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38455-1f5a1-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