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决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2-19 13:55:36
原案件发回 Violation 板,
请该板法官依本判决意旨重行审酌。
理由:
1.查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目规定:
利用水球、交谈或信件,从事下列行为者:
3、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此为本站站规所称"其他违规行为"。
又依本站 Violation 板长期援用之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为判断基础),
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骚扰行为。
站规所称"超过一定数量",
为不确定之概念,
应有解释之空间。
惟站规之解释不应逸脱站规本身之精神,
应对整体站规秩序作综合考量。
本案争执者,
乃在前述判决先例之拘束力。
该判决先例究仅是参考之用,
是否构成信件违规仍全由受理检举之法官判定?
抑或该判决先例意含站规之精神,
拘束受理检举之法官必须尊重该精神,
并依其精神作出判决,
此发生争议。
2.经多方考量,
并审查过去 Violation 板之判决,
以及参酌本站使用者、板主之意见,
本板认为,
该判决先例应予维持,
但须限缩适用,
其精神与适用范围如下:
(1)站规所称"超过一定数量",
若本站寄信人寄发信件后,
收信人回应以不愿继续沟通,
寄信人又予寄信,
此已违反收信人之信件沟通自主权,
原则上依判决先例,
应已违反站规。
(2)若寄信人再度寄发之信件,
乃表达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仅一封、且内文简短,
如仅回答:了解。
此影响信件沟通自主权甚为轻微,
不应认定为违规。
(3)案件若为板主与使用者之板务沟通,
其内容为个案之讨论,
板主已明示该案无庸再议、请勿再回信。
若寄信人再度寄信者为讨论其他案件,
与原案件无关,
则不应认定为信件违规。
是否与原案件有关由受理检举之法官认定之。
(4)寄信人再度寄发信件,
乃是因为遭受恶意挑衅者,
则不应认定为违规。
(参Violation 看板 #17sVZ0k9判决)
(5)其他滥用本判决先例之行为,
且经受理检举法官释明者,
不应认定为违规。
(参民法第148条、#1IV5ClSm (Violation板公告))
(6)若板主滥用此判决先例,
致使用者动辄得咎,
此为板主是否适任之问题,
应由使用者发动罢免,
或板主所属之小组长行使板主任免权、监督权,
Violation 板无权管辖。
受理检举法官若认为情事严重,
得寄信告知所属小组长,
由其小组长全权决定是否处理与如何处理。

3.本案另涉及看板违规之争议,
不属本板管辖,
不予考量。
Pttlaw 板法务 longbow2
※ 引述《BK201 (σ ゚∀゚)σ你看看你)》之铭言:
: 1.申诉人ID:BK201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LLsolo
: (b)文章编号:
: 检举 文章代码(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 证据 文章代码(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 判决 文章代码(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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