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看板不受欢迎使用者条款

楼主: Iamaidiot (神经病)   2008-12-17 10:54:13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 ^^^^
: 由于必须计算次数,所以这两种行为的认定必须明确,
: 请问认定是由小组长来做还是板主可以自己认定?
: 我的意思是,是否一定要小组长在组务板对该使用者发过警告才算一次?
: 还是板主可以自己认定次数然后申请时再由小组长复核其认定是否合理?
: 为求客观以杜争议,我是建议小组长辛苦一点,
: 在发现有人找碴或乱入时即时发个公告或在裁决中顺道指明,不要事后回溯认定。
认定权自然在当时的小组长身上,不过小组长不能主动将使用者列入名单
小组长有时在处理申诉时主动警告使用者,此时板主可以拿小组长的警告当申请的佐证
有时小组长会漏判或认为情形不严重,板主可在三天内发文询问小组长是否该警告此使用者
: : 只要累计超过三次,板主便可到组务板提出申请
: : 在经过同僚附议及在小组长同意后便可将此人列入看板不受欢迎名单之内
: ^^^^
: 意思是否是指该板板主需全数附议才可通过?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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