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教育现场

楼主: vikk33 (陈V)   2022-03-19 12:56:33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2108/6164994
我想谈的是
教师法保障太好
以及解聘事由太难认定或不意证明以及校内教评会包庇
几乎淘汰不掉人
是不是1994开始教改至今依然难以推动的主因/
有鉴于此,教评会改由国教署组成执行会不会比较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0
第 10 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聘任,以具有教师证书者为限。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
;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审查通过后,
得以长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订定之,至多七年。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之聘任及期限,分别依大学法及专科学校法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教师除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
者外,不得解聘、不续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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