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管中闵兼独董争议 立院法制局建议修法

楼主: bionus (江东父老)   2018-06-17 20:37:38
【台大校长】管中闵兼独董争议 立院法制局建议修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617/1374921/
台大准校长管中闵兼任台哥大独立董事,但在学校正式函文同意前就当然就任,遭教育部
认定为未落实利益回避的遴选程序瑕疵,校长悬缺近10多月,引来立委批评,照这样的作
法,未来上市上柜公司再也找不到独董。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针对独董提名制度做出报告,
建议应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增订“独董候选人”提名制度,除明定提名人应
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独董之承诺书、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
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外,还要检附被提名人现职及兼职资讯,如具公职身分者
,亦应要求其一并提出任职机关同意文件,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造成公开发行公司及
独董的困扰。
法制局“独董选任程序中提名制度之研析”报告指出,独董制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国内
上市柜公司2017年均已完成独董设置 。有关独董的资格条件,规定在《证交法》第14条
之2第4项;关于独董的选任,《独董设置办法》第5条爰明定公开发行公司独董应依《公
司法》第192条之1 规定采“董事候选人”提名制度,亦即股东及董事会提供独董推荐名
单时,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独董之承诺书、无《公司法》第30
条规定情事的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法制局表示,观察实务上独董的身分背景,国内上市上柜公司除选任熟悉该领域、该产业
专家,甚至社会贤达人士外,财务、会计、商务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科系大学教授,因为在
专业上一定符合要求,与公司也较无直接利害关系,易符合独立性的要求,成为独董的热
门人选。
然而,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
外兼课或兼职。”又《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等有教育人员兼职应经学校
核准的规定,此次台大准校长管中闵案中,争议点就在于管在获得台大同意台哥大产学合
作契约的正式函文前,就当然就任台哥大独董,即所谓“先上车后补票”,引发教授兼任
独董相关程序合宜性的讨论。
为避免类似争议发生,法制局建议, 应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规定,增订“独董
候选人”提名制度,并明定提名人除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独董
之承诺书、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文件外,并应检附被提名
人现职及兼职资讯,如具公职身分者,也应要求其一并提出任职机关同意文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