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
最近收到中国的核驳决定
打算要提出复审
不知中国复审的修正 允不允许大幅度的修正?
是要把复审当成前如几次OA的申复(但也没内容可说了)
还是可以像台湾分割案一样 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内容
在原图 原说明书内容的情况下 修改目的 功效 专利名称
比如说我原本请求X装置,包括:
A机构,.....
B机构,.....
C机构,.....
D机构,.....
因为发现对比文件都没有单纯C机构的相关技术
现在我直接把专利名称改为
C机构跟使用C机构的X装置 并同时修改目的与功效
变成请求C机构,包括:
C1,......
C2,......
C3,......
不知这样的修改方式 中国官方可不可以接受?
以上,
请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