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判决:中国标准必要专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9-09-26 17:12:42
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判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纠纷
http://bit.ly/2lK1eEI
本案是南京中院作出第一案例: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纠纷。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s)授
权费率核算,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采用了自上而下计算FRAND授权费率法,确定
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的计算公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
司)
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下称康文森公司)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三案合并审理
诉讼原由: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案
系争专利:康文森公司所拥有3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0819208.1、
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案合并审理,法院进行确认许可专利、许可产
品、许可行为:
一、许可专利上,法院确认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
、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华为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
二、许可产品上,华为公司的移动终端产品,即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
三、许可行为上,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许可产品,以及在许可产品上使用许
可专利。
本案是华为等三家关系企业控告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案,要求法院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
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案,2019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就本案所涉及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予以确认:单模2G或3G
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
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
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0018%。
二、并且华为公司仅侵权康文森的其中一件专利,所以需就一件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
ZL200380102135.9)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授权费率。
三、至于,华为公司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犯
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
ZL200680014086.7)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康文森经购买取得诺基亚(Nokia)专利组合
康文森公司于2012年通过购买,获得了诺基亚(Nokia)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无线通信技术
的专利包,包括在欧洲、美国、中国等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康文森曾于2014年4月,
以邮件致函原告华为技术公司,告知其通过购买获得了原属于诺基亚公司的涉及2G、3G、
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且主张多件华为移动终端产品涉及侵犯该专利包的专
利权,并向华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国专利及其技术比对资料作为双方技术谈判的样本,并
而要求华为能坐下来签署该专利组合的全球授权协议。
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将华为公司起诉至英国法院。
华为公司也提出反击
一、华为公司也提出反击,在南京、深圳针对康文森公司发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及请求
确定专利授权费率,同时针对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国专利发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二、2018年,华为公司因认为康文森公司怠于针对其中国专利在中国行使诉权的行为,导
致其制造销售华为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使商业经营决策
和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经营困境和损失的发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等已被原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不属于3GPP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从其FRAND
义务提供足够的信息,三原告无法判断被告所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等原因,向南京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三原告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
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
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
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原告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中国南京中院核定无线通信终端产品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
康文森公司主张: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
以无线通信终端产品为计价基础:
2G手机:0.032%
3G多模手机:0.181%
4G多模手机:0.13%
中国南京中院核定:
一、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
二、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为0.0018%。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科技产业资讯室(iKnow)整理,2019/9
在本案,康文森公司主张:
1. 采用相似许可比较法来计算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比如对于无线通信终端产品其
主张的授权费率应当是:2G手机为0.032%、3G多模手机为0.181%、4G多模手机是0.13%。
2. 同时,康文森公司辩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与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是两个没
有关联的诉,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暂认定” 确认不侵权之诉所涉及专利”无效
三案中确认不侵权之诉所涉及的专利,目前暂时被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由于涉
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没有最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应当驳回三原告的起诉;三原告提交的相关报告和
补充报告没有事实依据。
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核算依据
至于,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核算,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采用了自上而下计算
FRAND授权费率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的计算公式:
单族专利的中国费率=标准在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
结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中国法院试图以中国市场来衡量SEPs专利在中国行业的价值。若以一支
400美金4G多模手机来计,康文森公司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约$1.472美金,然而,
中国南京中院判决下来,仅约$0.0072~$0.009美金,不及康文森要求的6%。
据了解,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本网站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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