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专利创造性中的选择性问题

楼主: madgame (静)   2019-01-18 01:09:19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专利创造性中的选择性问题
: https://zhuanlan.zhihu.com/p/29048539?from_voters_page=true
: 这是一篇在探讨 中美欧三地在实务上 对于拆解系争发明 进行进步性判定的文章
: 主要分为五个章节
: 一. 三步必杀:总述问题,设计假想案例,结合该案例参照中国审查指南提出创造性审
: 查中的选择性问题;
: 二. 三步被杀:参照中国审查指南围绕选择性问题对该案例的创造性审查进行相关分析
: 推演;
: 三. 欧洲的抉择:参照欧洲审查指南围绕选择性问题对该案例的创造性审查进行相关分
: 析推演;
: 四. 美国的抉择:参照美国审查指南围绕选择性问题对该案例的创造性审查进行相关分
: 析推演;
: 五. 中美欧三国志:总结,对比三家特点,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立足实务就创造性审
: 查中的选择性问题提出建议。
: 内容还不错蛮有趣的 特别是在三地的异同部分上
: 由于内容很多 就不贴上来了
: 有兴趣的就自己点进去慢慢研究吧
没有全文读完,就我看到的地方说一下
第二章有以下段落
=引用开始的分隔线=
以下本咨询师将实务中代理人常采用的答辩方式分别加以分析,然后总结。
一. 推倒重来型
“推倒重来”是较为常见的拆招方式。一般始于不认可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从而不
认可审查员在此基础上使用三步法而得到的创造性否定结论。通常会自己重新界定技术问
题,并重来一套自己的三步法论证,得到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具有创造性
之结论。
例如在本案中,指出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面团揉不匀,而不是如何
将出料口移到U形揉面斗的底部。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三步法论证,基于已掌握的现有技
术,确实无法推翻本发明创造性。
然而,这种答辩方式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瑕疵,尽管其直指问题的要害:技术问题的选择性
。漏洞在于:尽管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合理的三步法论证,但实际上并没能指出审查员的
三步法到底有什么错,从而也不能推翻审查员的结论。
……
从技术问题的选择性来看,代理人仅能表示不认可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但并不能从
法理角度指出审查员为什么不可以这样认定技术问题,并不能指出审查员在三步法的应用
中有何硬伤,所以无法推翻审查员对创造性的否定结论。
尽管“推倒重来”式的答复从法理上说不通,会沦为三步被杀,但实务中,确也存在采用
的这种方式而最终获得成功的例子。这种情况就是本咨询师解释不清的了,如果不是另有
原因,那只能归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起了决定性作用。
=引用结束的分隔线=
简单来说,作者认为审查员运用三步法的方式没有错(更具体说,审查员所确认的“发明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错),因此审查员的论证难以反驳。而所有常见的论证方法将
沦为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自说自话,最后的决定则取决于审查员的裁量。也因此,作者想要
研究欧洲和美国的案例,试图找出解方。
不幸的是,作者的第一个前提就错了。
在本文的案例中,将问题确定为“将出料口移到底部”并不合理,因为发明解决的技术问
题必须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审查指南2-54)。而“将出料口移到底部”是
技术手段,并不是技术效果。
这点在《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四章的注意事项中也写的很清楚: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为重新确定后的发明实际
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也不应包含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
做为注意事项中的第一点,可见这是实务上最常犯的错误之一。
(另外,这段叙述事实上承袭欧洲指南 the objective technical problem must be so
formulated as not to contain pointers to the technical solution 的规定。所以,
作者声称中国与欧洲在这方面如何不同云云也是误解)
结论是,在本文的案例中,审查员的论证有瑕疵。作者认为不合法理的“推倒重来型”论
证才是正统、合理并且有效的反驳手段。不理解为什么这种论证方式能获得成功,显示作
者并不了解三步法的正确运用方式。
作者: hensel (hensel)   2019-01-18 08:41:00
后文还有继续讨论欧洲的部分。我想作者这部分想说推倒重来的方式不符合中国的法理。虽然我并不是十分理解他所谓不合法理的论诉。论述以我自己处理的案子来说(电学的),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还蛮常有误的,详细解释技术问题成功的机会并不低耶。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9-01-18 09:03:00
https://tinyurl.com/y9ym4fnn《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是内规 潜规则阿.....尔且听说换局长之后就不用很久了
作者: hensel (hensel)   2019-01-18 10:13:00
不合法理是因为中国没有行政法的关系嘛(笑)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9-01-18 12:07:00
不过我也同意推倒重来 是正规军的作战法......就是因为审委认事有误 才推倒重来 重新推给他看阿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9-01-18 14:48:00
利用triz判断创造性也是内规,这是一位负责审查的领导告诉我的,不过这没有列在规章中CNIPA(SIPO)内部已经有好几十位MATRIZ 三级TRIZ专家现在MATRIZ 顶级老师很难抢过对岸,时间一排就是四个月也不能说是内规,应该说是一种判断方法
作者: nnf (*)   2019-01-18 17:59:00
楼主: madgame (静)   2019-01-18 18:16:00
回凯凯,内规的存在合不合法和内规的内容正不正确是两回事啊。多年前欧洲专利局也有内部操作手册,在逐步把手册中公认无误的内容并入审查指南后,手册的使用也被废止了──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中国学欧洲学的有多彻底。这也是我和许多做中欧比较的人发生根本分歧之处。我的看法是,如果就某个主题已经可以肯定中国是照套全搬自欧洲,那么我就会假定双方对该主题的处理方法相同。这种假定只在有足够数量的案例表明双方确实采取不同立场,或者双方的文字规定有明显歧异,甚至矛盾的情形时才会被推翻。如果文字略有出入,但“两者实质相同”也说得通的时候,我仍会认定他们相同。以创造性为例,我就认为中欧在三步法的运用上是完全一样的。不同之处只体现在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处理这类细节。可是,很多做中欧比较的人,总会拿一些细琐的文字差异做文章,最后如本文一样得到“中欧貌合神离”的结论。这种方式我个人认为很不现实。
作者: larksong ( larksong)   2019-01-18 19:15:00
TRIZ 若有明文写在法规中,大家的答辩都会好处理多了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9-01-18 20:59:00
我有用triz方式答辩创造性过,有拿到两个发明专利这要一开始就要在说明书写好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9-01-19 09:09:00
我没说你错 我只是看到你提到很奇妙 没看过的东东喂了狗 补一下基本资料罢惹
楼主: madgame (静)   2019-01-19 09:13:00
我知道啦 XD
作者: larksong ( larksong)   2019-01-21 23:25:00
近年来接触些TRIZ在跟RD/PM互动开发提案等颇有帮助,但是不知道在答辩使用TRIZ来辩护创造性的效用/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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