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美国最高法院允许专利持有人获得海外利润损失:WesternGeco v. 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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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某种情状下,专利拥有人可因未经授权在国外使用其专利技术而回
收利润损失。因而被解读:本案跨越专利属地主义,为专利拥有者求偿他们在海外的利润
损失,打开了的一扇大门。
2018年6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了一件专利侵权赔偿案件(WesternGeco v. ION
Geophysical),法官以7-2多数通过判决,原告WesternGeco可因被告ION因侵犯其专利而
造成海外损失,可求偿的海外赔偿。这些专利涉及用于勘测海底的设备。
根据美国专利法,最高法院坚决驳回了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美国以外地区的利润损失绝对不
存在的观点,因为属地主义。但法院拒绝按照专利所有人的要求,并认定“反对治外法权
的推定绝不应适用于法规,例如35 USC§284 [专利损害赔偿法],仅仅为行为提供一般性
赔偿补救措施。
根据法院的说法,即使“其他行为在国外发生”,如果“与规约重点有关的行为发生在美
国”,案件涉及“允许的国内申请”。法院根据法定焦点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与法定焦
点相关的行为是国内的“,因此并不禁止基于国外利润损失的损害赔偿。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就该案件是否根据35 USC§271提出了侵权问题或根据35 USC§
284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指出,如果涉案法定条款“适用于与其他
规定相结合,在确定法规的“重点”时,必须与其他规定一致进行评估。首先转向35 USC
§284 [专利损害赔偿法],法院认为,该法规的重点是为各种类型的专利侵权提供一般性
赔偿补救措施,即“侵权” - 不构成损害赔偿。而且,由于美国专利法第35条第271款确
定了美国专利被侵权的各种方式,因此在特定案件中确定第284节的重点需要法院审查第
271条下发生的侵权类型。
本案依据35 USC§271(f)(2)是专利所有人的侵权赔偿的基础,以及所收到的利润损
失损失。第271(f)(2)条规定,如果被告在以下情况下“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
向美国或从美国供应全部或大部分专利发明的组件。如果在美国境内进行组合,积极诱导
美国以外的这些组件的组合。
鉴于第271(f)(2)条规定的行为发生于国内,即 “向美国或从美国供应” - 法院认
为,第284节的重点是国内通过出口组件来自美国。法院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根据在美
国境外进行的合同所产生的损害是允许的。
结语
因此,WesternGeco案是专利拥有者可获得他们在海外的利润损失,打开了的一扇大门。
法院谨慎地将其决定的范围限制在根据第271(f)(2)条进行的侵权行为,并明确拒绝
宣布第284款不受适用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的推定。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在另一案Power
Integrations控告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ternational的判决中继续禁止根据35
USC§271(a)从外国销售中追回侵权赔偿金。
根据这一判决,如果出口零件有可能是“组装”,诉讼律师应确保根据第271(f)条主张
侵权行为,以保留获得侵权外国销售和使用损害的机会。专利诉讼也包括对可能在美国以
外进行组装的产品的索赔,其中包括在美国境内生产的发明组件。
本案代表着未来可能对美国专利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金的影响更为广泛。尤其,对于境外赔
偿的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和被指控的侵权人应该超越美国边界来评估任何美国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还有,法院暗示赞同应该使用侵权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这可能会对其他损害赔
偿提出有限制规则,如整个市场价值规则和最小的可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