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sonic (sonic)》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我的美国专利最近收到第一次OA
: 收到的审查结果是专利范围中某些项次因为某个元件的连接位置写的不够详细
: 而在字面上与引证案冲突
: 这个元件在图面中的连接位置是非常明确的
: 而且跟引证案中审查官认定的对应元件功能也不同
: 但因为当初说明书中这个元件的功能跟连接位置写没有写的很清楚
: 造成专利范围中也没有详细定义
: 想请问在答辩时是否可以一并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并在专利范围中加进这些内容呢?
: 谢谢!!!
连接方式(由图上可以看出来的)可以加入请求项
但是某些“角度”、“大小关系”就不一定了
功能除非从图上或说明书可以支持的,要不然不能加入请求项(可以在OA中屁两句)
以上是针对美国案跟台湾案
日本案、中国案跟欧洲案那是另一个世界...
作者: trafficboy (交通男孩) 2017-10-10 00:00:00
中国案很机车,一定要字面一模一样中国人脑子很硬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0-10 03:20:00没有一定要字面一模一样哦
作者: larksong ( larksong) 2017-10-10 07:24:00
记得条文是没说要一模一样,只是颇多大陆事务所这样建议.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0-10 07:51:00某些事务所如斯建议 实况如何?
恩 条文没明确说要一模一样 但是审委要解读成这样也没办法 中国和日本有各种奇异的审查状况
作者:
cksonic ( )
2017-10-10 15:06:00谢谢!! 想再请问说 可以删去不适当(自认)的实施例吗?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0-10 15:31:00一般来说我当然也会建议只做有字面对应的修改,但事实是以图面为基础的修改也有成功过,没有完全对应字面的修改也有成功过。完全对应字面的修改也有失败过。一般性建议和个案的可能性不能混为一谈
我比较想知道完全对应字面修改失败的案例因为其他两个是大家知道可以冒险成功的,可是完全对应却失败这种案例比较应该讨论~"~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0-10 15:48:00比较常见的例子是某个特征全部援引说明书的内容,但审查委员认为该特征属于某实施例,不能从该实施例中独立出来另外我不觉得以图式为基础做修改就是冒险啦。一定有可以“直接而无歧异”从图式读出的内容
这样说感觉很合理,换句话说,他的意思是“你要加特征可以,请把那个实施例的特征一起都加进来”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0-10 16:43:00那个…审查指南明文排除看图加特征耶 真的没问题吗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0-10 17:13:00页 2-125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
应该没有排除,只是严格限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例如A结构与B结构之间的夹角为锐角这种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0-10 17:35:00就清清楚楚写包括附图啊。豪兄是记成 5.2.3.1 的第三点了
或是A结构与B结构的夹角(1)比A结构与C结构的夹角(2)的角度大之类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0-11 09:37:00我错了 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