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专家们好,本人有一新型专利举发问题想请教一下
原先甲方在数年前申请一个新型专利核淮后
近期被乙方用国外早在甲方申请前就已经有的专利进行举发
而乙方所引用国外该专利 与 甲方当年所申请的新型专利 其外观、用途 皆相同
我的问题是:
1、甲方若如无法提出抗辨之由,甲方该新型专利是否必被撤销?
2、新型专利不是以“属地主义”为主? 即然国外该专利者 并未到台湾进行申请
甲方即便当初拥有该专利 也只是暂时拥有,一旦被第三人举发 就肯定被撤销?
那这样申请新型专利 也不一定有所保障??
3、一般甲方若无提出抗辨之由,通常审理多久会有结果?
4、在撤销该新型专利后,乙方是否能对甲方提出告诉?(利益赔偿…等)
(关于这点,甲方在拥有该新型专利期间
并无对乙方提出所谓"仿冒必究"的字眼 或 利用该专利进行"口头警告"
仅在对乙方做出商品报价时 在报价单上秀出 该新型专利的字号而已)
5、若该新型专利撤销后 是否代表 该品项 已成"公共财" 任何人都可进行制造并贩售?
6、甲方是否能向专利局索讨过去所缴纳的新型专利费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