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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手机iPhone产品行销全球,但在中国爆发“IPHONE”商标争夺战,历经近9年,终
于近日(2016年4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败诉,新通
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使用。
代理此案的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高院的
裁决,排除了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权。
“IPHONE”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法制日报》于2016年4月30日报导,苹果于2002年10 月18 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IP
HONE”商标(申请注册第3339849 ),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可使用于国际分类
第9类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商品。2007 年9月29 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
ONE”商标申请(申请注册第6304198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 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
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战开打
在商标局发布新通天地公司申请初审公告后,苹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苹果认
为Apple“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已取得高知度,且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
陆市场正式销售,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自iPhone手机问世后,广受众多消费者喜爱,认为有关新通天地的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
标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反对,请求有关商
标不予核准注册。
“IPHONE”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未驰名
中国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
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不服第36529号裁定书,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
准注册。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
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
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成为
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
HONE”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数量很少,所以苹果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通天地取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
北京高院于2016年4月最终审认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
所以,维持一审原判,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想不到“IPHONE”产品虽已红遍全球,但是“IPHONE”商标却不属于苹果公司独有。终于明白被咬一口的苹果iPhone,原来是中国的!
表一、中国“IPHONE”商标战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