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先新型而后?

楼主: isabelle723 (())   2015-10-28 22:01:52
挣扎很久要不要回文
版主觉得不适当可删文
我觉得客户有时会觉得我们专利工程师不就是写篇文章吗
收费是不是太贵如何的
写得不好如何的
我自己的感觉是
其实工程师没有拿到很多
中间有很多哩哩扣扣的行政费用
有时太想省钱反而会错失很多
建议直接找可靠的大事务所
建议多相信对方
你是否重视对方多少会影响对方花多少心力在你身上
还有尽量将心比心
如果你今天是摄影师
就老是有人拜托你拍照片
应该也不好受
关于专利的知识如果网络上都不好查
想必也是网友花血泪换来的
据我所知 有些事务所还会扣工程师薪水
我想这个版的目的应是交换意见
建议你提供你找过的法条和大家讨论
如果是问委托事务所的做法
建议你多问几家事务所
这样比较有保障
写得很急 有不恰当的地方请大家多包容
※ 引述《cleth (OL)》之铭言:
(已修正)
因为委托的事务所鼓吹我申请中国PCT
于是去查这种东西
好处还不少
但委托的事务所一再强调必须先申请中国新型和中国发明
然后再以中国发明主张优先权申请中国pct
否则会无法拿到中国发明
请问可依据哪些法条反驳他?
先说正确答案
只要先申请中国新型专利
然后就能以中国新型专利主张优先权去申请中国pct
而中国PCT在国家阶段再进入中国取得PCT发明专利
btw
要如何评估自己专利的价值
和发明本身是否有bug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7 21:38:00
你都有"正确答案"了....是在问个屁......对了 等到你的"正确答案" 得到官方认可 记得来回报蛤觉得自己的答案是"正确"的 就快去做阿......叫你爬文也不听 又整天玩删文手动置底 这种烂招.....你到底是把那些 推文回答你的板友善心当成什么了....突然让人有想立新板规 禁止随意手动置底的想法先m起来示众 请问各位板友 是否认为应该遏止此一行为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10-27 23:47:00
我想知道这正确答案哪来的?请教教我这学艺不精的中国代理人这正确答案哪里来的拜托~~~可以给p币当学费吗?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09:37:00
我问的是哪些法条可以反驳我的事务所,请你看请楚po文再发表意见,正确答案来源与piglauhk先生/小姐有关,如他同意我说明,我再公开资讯来源,我郑重声明我不玩删文手动置底的,原先那篇是piglauhk先生/小姐建议我删除的,他的理由在他同意前暂不跟你说明,你有兴趣请自行问他,6069篇跟6076篇根本差不了几篇,都在第一页上,何需手动置底,你应该解除m文才是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11:00
你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让我再郑重的跟你说一次...版友的回推文....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13:00
删除后重po只这一次,而且是应别人要求删除,那来不只一次...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13:00
也是有他的智慧财产在的..请不要滥用别人善心在这一篇之前你做过几次这种事了要不要出来说说看阿再者...你要反驳你的事务所干吗????你只要说明责任自负 签好切结书.....相信事务所会很乐意帮你跑流程的.....看过听过太多自以为全知的个体申请人....等到出问题 就翻脸不认人 责任全推给事务所.....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2:00
删除po文有侵犯他人智慧财产吗,有的话请你说是违反那一条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22:00
再跟你说清楚 事务所只是代理人..只要你愿意担责....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3:00
之前没有删除后重po,要不请你举证,我每篇文章都会留存纪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23:00
没有人会阻止你盲干 反正死的是你的专利之前是没删除重 po 阿.. 但是你都会把旧文无端全删阿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5:00
我要不要反驳事务所是我的事,这间事务所之前说错不少事情,我质疑它再正常不过了,又不是你委托,你是有何意见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26:00
请问妳删旧文的理由是什么???你尊重过花时间推文回答的板友吗?????是阿 所以我麻烦你 赶快让事务所照你的意思干阿....反正你都是正确的不是吗??? 问什么法条 问什么答案哩?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30:00
你应该先看看你第四行说的话,再者,删除po文是我的应有权利就算你是板主,也没有立场要我说明,况且很多人都删除过po文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33:00
好阿...我在此郑重向 没有"整天手动置底"....只是惯性删文 滥用板友善心的 cleth 公开道歉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36:00
,有人推文就不可删除PO文的话,那全站还以几篇po文可以删,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36:00
对了 m 文听说也是板主的权力 照妳的逻辑....你也没资格要我解 m 对吧.That's all 反正我留给板友公评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3:00
我行使最基本的删除po文权力,这点你有何意见?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45:00
这是公开板面 任何在上面讨论的事项 都是公共财板友是针对议题公开进行讨论与交流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7:00
如果是公共财,那这里所有文章都不受著作权保护,你说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48:00
这些讨论的内容 非有必要 都应该可以让人追溯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9:00
所以只要有人推文,就不可以删除po文,是这样吗?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51:00
"非有必要"...反正板面自有 m文保留与过期清理机制倒是惯性"多花力气" 删除自己在板上的痕迹 心态为何??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53:00
你po文从未删除过?你先切结从未删除过po文,以后不会如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53:00
是有多担心自己的言行被找到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10-28 10:54:00
That's all 反正我留给板友公评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55:00
你先切结从未删除过po文,以后也不会如何?请回答要不要切结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4-10-28 11:01:00
c大 你连法条依据都不确定 为何能说那是"正确答案"?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1:01:00
你要不要切结呢?如不切结,那你说的那些话是何意?请回答要不要切结,除非你从此不上站,否则应看的到这一行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10-28 11:18:00
晕倒,c大,我不知道别人怎想, 你po文又删文,对推文者就是不尊重(完全没告知),有些人删推文会告知,这差很多,在这个板上会回你的都是专业人士,你这样的行为一直在消费自己的信用度与他人的善意,你难道觉得回你文是应该?你的问题完全不清楚却要别人提供"正确的答案",天晓的,我又没有他心通,阿知你怎么想,基本上我看到你转述的说法都有可能是正确的,差在权利范围和说明书的内容,术语我就不提了,省得你用一知半解的态度去压迫事务所服务的心态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1:27:00
我在本板只删除3篇而已,其中1篇还是有人因部分内容建议删除,我才先删除,修正内容后重po,所以至今我主动删除的只有2篇如我的问题写的不清楚,那就不可能有正确解答,那就更该删除,不是这样吗?看看哪第四行,我根本没做那种事,也没必要做
作者: ealvis   2014-10-28 12:30:00
欢迎使用ptt求签占卜版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10-28 13:15:00
我找不到p大的说明,但果汁局法条司的解释如下:1.pct申请日只有进入国家阶段后才视为28条的申请日2.pct类型需进入国家阶段才能确定3. 申请人提出pct时无法"分别说明对同样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又由于无法勾选上述第三点,故不会按照同日申请处理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10-28 14:23:00
申请方法很多,光就本篇所提的两种来看,都是可以行的,主要在于操作程序差异,当然,本篇未提的部分限于篇幅,谨此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5-10-29 07:18:00
感谢...还有手动备份这一招阿(賸文貌~~~~~)高明 可以解 m 了......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10-29 07:36:00
有那个........贪啃奇....闪现aqa+w 的fu~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10-29 19:12:00
回答这些也没有那么难,只是看问者的态度,不太爽回答i/m->pct ->i or m; m->pct->i or i->pct->m 都可以,就是费用与程序(步骤与时间)配合目的上操作不同的需求导致不同的目的影响费用,时间,成本决定手段我感觉这种有点是套话学习类,我倒没遇过这种发明人就是还会要求提供法条反驳,感觉就是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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