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1案3请,是否都能拿到专利权?

楼主: lili   2014-11-10 19:20:34
昨天下班前头昏,没有看清楚前提,在A案没有公开的前提下:
假设A、B、C三案发明人完全相同,
A案不是现行35 USC 102(a)(2)下的前案,
故不得用A来评价B或C的进步性。
假设B、C的发明人和A不完全相同,
根据现行35 USC 102(a)(2),
A可作为B或C的现有技术,而用以评价B或C的进步性。
然而,若是在B或C的申请日以前,B(或C)和A属于同一人所有或有义务应转让予同一人,
则根据35 USC 102(b)(2)(C)的例外规定,A不属于B或C的现有技术。
102(a)(1)的规定和102(b)(1)的规定都是针对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前案,
与您的情形无关。
※ 引述《wartwo (wartwo)》之铭言:
: A案为A+B+C, 申请时间最早,
: B案为A+B , 申请时间次之,
: C案为A+B+C+D,申请时间最晚。
: 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开前已经申请。
: 目前A案已拿到专利权,故B案和C案一定具有新颖性和产业实用性。
: 那有没有可能因为进步性而造成B案和C案被核驳?
: 或是因为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开前已经申请,所以不会
: 因为进步性被核驳?
: 这是目前我的3个申请案的实际情况。
: 恳请大家指导。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11-10 20:09:00
感谢说明
作者: wartwo (wartwo)   2014-11-10 23:50: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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